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被告朝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朝國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柒萬陸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