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六、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
劉思顯被告乙○○
楊富源 即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 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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