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乙○○業於98年2月17日遷入臺北縣○○鎮○○街○○號
6樓,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是本院所定98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送達並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羅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