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北
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北
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