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上訴人 辛耘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法定代理人 周順然 被上訴人 林清
財政部關務署法定代理人王亮被上訴人 吳愛國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兼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上訴人 陳錫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李姿璇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專利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發明第I292007號(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使用型號「關稅總局ES10後面數字序號」之電子封條(下稱系爭產品)係由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組裝製造後交付予其使用,業已侵害系爭專利;而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99年12月3日表示成功建置RFID電子封條模式基礎,並擴展至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設「跨境移動安全系統」;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嗣於100年8月
23日展示海關推動「行政院優質經貿網絡計畫貨物移動安全子計畫」,建置「電子封條監控系統」執行成果,亦均係使用系爭產品,並已侵害系爭專利。惟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證明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1、22、24至28項,暨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1、22、24至28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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