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0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0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23日下午2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通信
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表及歷史帳單彙總查
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徐麗紅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3044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貳仟肆佰伍拾陸元│96年05月24日起│20﹪│││
│││至清償日止││││
├──┼────────┼───────┼────┼───────┼─────────┤
│002│肆拾壹萬陸仟陸佰│││96年05月2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陸拾貳元│││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