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2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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