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90號

聲請人 梁宜婷

上列聲請人梁宜婷因與相對人 林孝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梁宜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完整之聲請狀(聲請人、相對人詳細資料及聲請事項聲請金額、附表及狀尾具狀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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