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號
原 告 吳榮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