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司調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賴筱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支付剩餘未退團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登記於南投縣竹山鎮
,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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