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

債權人大隆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于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玉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311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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