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