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
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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