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63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1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9年2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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