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50號
法定代理人 徐嵩淩
即 原 告 周守男
訴訟代理人 曾貴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守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