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6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超宇顧問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
樓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超宇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甲○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208之1號2樓之超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超宇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明知該公司所銷售之「 樟芝 」、「CoQ10+肌醇」等食品,並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自民國96年7月間起,分別在超宇公司及雅虎奇摩購物通網站上(http://sh2.yahoo.edyna.com/upulifelife/item.asp?item_id=128393、http://sh2.yahoo.edyna.com/upulife/item.aem.asp?item_id=170084、http://www.upulife.com.tw/Paw/Page_Show121.php?fkid=09&sid=03&tkid=05),刊載「多醣體-有多種具強心、降血脂、降血糖、抗血拴等效果的成分」、「三菇類-抑制肝癌細胞增殖作用,和多醣體同樣扮演著抗腫瘤活性調節之重要角色。並能有效地抑制Angiotensinconvertingenzyme(ACE)的活性,進而降低血壓」、「菇蕈多醣的機能作用.改善疲勞感.優化免疫力.肌膚防護網.抗氧化、消除自由基.抑制腫瘤生長」、「目前許多研究均證實了樟芝多醣體的各種活性,包括調節免疫功能、抗腫瘤與降血糖等等」、「CoQ10在身體的運作上具有高度的協同作用。它能同時引領免疫系統正常運行以及協助身體聚集修護建造所需的營養素」等廣告文字,向不特定消費者宣稱「樟芝」、「CoQ10+肌醇」產品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嗣分別由臺中市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刊載之網站、廣告食品、刊登內容、網頁出處分別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超宇公司、甲○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認伊係被告超宇公司之負責人,自96年7月份起,在如附表所示之超宇公司及雅虎奇摩購物通網站上,分別刊登如附表所示、被告超宇公司販售之「樟芝」、「CoQ10+肌醇」食品之廣告內容,且「樟芝」、「CoQ10+肌醇」等食品並非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通過之健康食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伊所刊登之廣告只是引用學術論文所提及之內容,說明食品之特色,以讓消費者了解,並無宣稱療效、保健功能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係被告超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樟芝」、「CoQ1
0+肌醇」係被告超宇公司所販售之食品,然非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許可為健康食品;被告甲○因執行職務,自96年7月份起,在如附表所示之超宇公司及雅虎奇摩購物通網站上,分別刊登如附表所示、被告超宇公司所販售之「樟芝」、「CoQ10+肌醇」食品之廣告內容,而分別經臺中市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6年7月18日、同年7月24日、同年8月3日查獲等情,為被告超宇公司、甲○所不爭執,有被告超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臺中縣衛生局96年8月2日衛食字第0960035470號函、臺中縣衛生局報章雜誌網路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臺中市衛生局96年7月20日衛食字第0960030355號函、反映案件報告書、網頁資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年8月21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612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報章、雜誌、網路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見96年度他字第6349號卷《下稱他6349號卷》第10頁反面至第16頁、97年度他字第6597號卷《下稱他6597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自堪信為真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雖記載被告甲○係自97年4月間起刊登上開食品廣告,惟本件最早係為臺中市衛生局人員於96年7月18日查獲,堪認被告甲○自96年7月間起即已開始刊登上開食品廣告,故本件之犯罪時點應自96年7月間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記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㈡按「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
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之上開規定,係因食品如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已可認定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應先依本法第7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如食品未依第7條規定申請,而直接於食品上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該等標示或廣告,已然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處罰。行政院衛生署92年9月8日衛署食字第0920048800號函亦於說明欄第三大點載明:「同法(即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業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係指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某種特殊營養素或特定之保健功效』,因已符合同法第2條對健康食品之定義,因此該食品應依同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許可為健康食品。換言之,食品廣告或標示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依同法第2條對健康食品之定義,該等標示或廣告之行為已可認定為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果該食品未依同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取得許可,則該等標示或廣告亦明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處理」之內容,亦揭示上旨。㈢查被告甲○所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廣告內容,所宣稱之「引領
免疫系統正常運行」、「降血脂、降血糖」、「降低血壓」、「.改善疲勞感.優化免疫力」、「調節免疫功能、抗腫瘤與降血糖」之詞句,係為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及調節血脂之保健功效字詞,此有臺北縣政府96年8月31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80141號函、96年9月14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82938號函各1紙在卷可證(見他6349號卷第1頁至第4頁、他6597號卷第1頁至第4頁)。雖本件被告甲○以被告超宇公司名義在如附表所示之網站上所刊登之上開廣告,非直接於產品標示或廣告上稱「樟芝」、「CoQ10+肌醇」為「健康食品」或「具有特定療效」,惟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網站上,除刊登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外,於該內容前,尚有「樟芝」之「產品特色」介紹,內容清楚載明「樟芝」成分為:碳水化合物、…多醣類、…三菇類…等,此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網站網頁即明;是連結其後所刊登之「多醣體」、「三菇類」之保健功效,足以使查看該廣告之一般民眾,產生「樟芝」即有「降血糖、降血脂、降低血壓」等保健功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廣告內容,則直接點出「CoQ10」有「引領免疫系統正常運行」之功效,使人一望即明瞭該廣告欲宣稱「CoQ10+肌醇」有引領免疫系統正常運行之效能。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網站網頁上,則先介紹「菇蕈多醣體」之定義,刊載:「在菇蕈類食品中,多醣體的成分特別豐富,不同種類的菇體多醣體成分內容都不一樣。…」之文字,另刊登「早期科學家發現將樟芝熬煮成汁並餵食腫瘤小鼠竟能產生抑制腫瘤生長,所以他們便進一步分析這些樟芝熱水萃取物的成分,便發現裡面含有大量化學結構為β-Glucan的多醣體,並將這些多醣體取名為樟芝多醣體」等文字,配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內容,亦足以使人認知「樟芝」確有「改善疲勞感、優化免疫力」、「調節免疫功能、抗腫瘤與降血糖」之保健功效。被告甲○辯稱伊所刊登之上開廣告僅在說明食品之特色,並無特別宣稱療效、保健功能云云,實無足取。
㈣被告甲○所刊登之如附表所示之廣告,已表明「樟芝」、「
CoQ10+肌醇」且有特定之保健功效,已屬於健康食品之廣告,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為之。而被告甲○身為被告超宇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被告超宇公司之業務,明知該公司之「樟芝」、「CoQ10+肌醇」產品,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書,仍刊登如附表所示、宣稱「樟芝」、「CoQ10+肌醇」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性質上已屬於健康食品之廣告,使觀看上開網站廣告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此等行為均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其理自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論處;被告超宇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對被告超宇公司科處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罰金。被告甲○接續數次刊登廣告之行為,時間緊接,目的均在宣稱被告超宇公司所販售之「樟芝」、「CoQ10+肌醇」產品含有特定保健功效,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即可。爰審酌被告甲○於犯後未能坦承犯行,猶飾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暨其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超宇公司、甲○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6條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質。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附表
┌─┬───────────┬───┬─────────┬───┐│編│刊登之網站網頁│廣告食│刊登廣告內容│證據(││號││品││網頁)││││││出處│├─┼───────────┼───┼─────────┼───┤│1│奇摩購物通│樟芝│「多醣體-有多種具│96年度│││(網址:http://sh2.yah││強心、降血脂、降血│他字第│││oo.edynalife/item.asp?││糖、抗血拴等效果的│6349號│││item_id=128393)││成分」、「三菇類-│卷第12│││││抑制肝癌細胞增殖作│頁│││││用,和多醣體同樣扮││││││演著抗腫瘤活性調節││││││之重要角色。並能有││││││效地抑制Angiotensi││││││nconvertingenzyme││││││(ACE)的活性,進││││││而降低血壓」││├─┼───────────┼───┼─────────┼───┤│2│奇摩購物通│CoQ10│「CoQ10在身體的運│96年度│││(網址:http://sh2.yah│+肌醇│作上具有高度的協同│他字第│││oo.edynalife/item.asp?││作用。它能同時引領│6349號│││item_id=0000000)││免疫系統正常運行以│卷第14│││││及協助身體聚集修護│頁│││││建造所需的營養素」││├─┼───────────┼───┼─────────┼───┤│3│超宇公司網站│樟芝│「菇蕈多醣的機能作│96年度│││(網址:http://www.upu││用.改善疲勞感.優│他字第│││life.com.tw/Paw/Page_S││化免疫力.肌膚防護│6597號│││how121.php?fki=09&tkid││網.抗氧化、消除自│卷第17│││=03&tikd=05)││由基.抑制腫瘤生長│頁│││││」、「目前許多研究││││││均證實了樟芝多醣體││││││的各種活性,包括調││││││節免疫功能、抗腫瘤││││││與降血糖等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