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片捌拾片及盜版遊戲光碟目錄貳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7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緩刑4年(非累犯),竟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隨便」之成年男子持以兜售之「無雙OROCHI蛇魔」、「無雙OROCHI蛇魔再臨」、「戰國無雙2」、「遙遠時空4」及「信長之野望革新」等使用於PS2、WII遊戲機之電腦遊戲程式著作,係由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及其他遊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渠等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為光碟片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並散佈之,並明知「koei及圖」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並再授權予臺灣光榮公司使用,未得臺灣光榮公司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竟與「隨便」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品及侵害著作權之犯意聯絡,自97年5月某日起,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之電視遊樂器店內,由「隨便」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50元之價格供甲○○於店內販賣,甲○○每片可獲取30元之利益。嗣於97年10月1日20時,適有 江文政 在店內消費,為警實行臨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片共80片及盜版遊戲光碟目錄2本。
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之供述,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得採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證人江文政於警訊之證述,被告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證人於警訊之供述本院認為適當,依上述規定,得為證據。
三、後列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記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情況,故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江文政於警詢時證述屬實,此外復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告訴代理人乙○○於97年10月1日所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紙、照片數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臨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扣案之盜版遊戲片80片及盜版遊戲目錄本2本附卷可稽,及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任意性之白自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與綽號「隨便」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贏,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處斷。被告多次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密接,構成要件相同,應認屬集合犯,為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對於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商譽及損害匪淺,且考量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扣案之仿品之數量及情節尚非輕微,與被告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雖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均有沒收之規定,然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因有想像競合關係而從一重之著作權法處斷,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不再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附表一、扣案之侵害臺灣光榮公司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遊戲片┌──┬─────────┬──┐│編號│光碟片名稱│數量│├──┼─────────┼──┤│1│信長之野望革新│3片│├──┼─────────┼──┤│2│戰國無雙2│1片│├──┼─────────┼──┤│3│遙遠時空4│1片│├──┼─────────┼──┤│4│無雙OROCHI蛇魔│1片│├──┼─────────┼──┤│5│無雙OROCHI蛇魔再臨│1片│├──┴─────────┴──┤│共7片│└───────────────┘附表二、扣案之WII遊戲片┌──┬───────────────┬──┐│編號│光碟片名稱│數量│├──┼───────────────┼──┤│1│毀滅全人類,解放威廉│1片│├──┼───────────────┼──┤│2│轟炸超人樂園WII│1片│├──┼───────────────┼──┤│3│緊急出動│1片│├──┼───────────────┼──┤│4│歐普納大冒險│1片│├──┼───────────────┼──┤│5│大神WII│1片│├──┼───────────────┼──┤│6│小魔怪魔法馬戲團│1片│├──┼───────────────┼──┤│7│與海怪同行史前探險│1片│├──┼───────────────┼──┤│8│神話製造者 崔克西 在玩具島│1片│├──┼───────────────┼──┤│9│七龍珠Z3│2片│├──┼───────────────┼──┤│10│勇者鬥惡龍假面之女王和鏡之塔│1片│├──┼───────────────┼──┤│11│迷你直昇機WII冒險飛行│1片│├──┼───────────────┼──┤│12│掃除戰隊│1片│├──┼───────────────┼──┤│13│標靶恐怖行動│1片│├──┼───────────────┼──┤│14│樂隊戰爭│1片│├──┼───────────────┼──┤│15│鋼鐵人│1片│├──┼───────────────┼──┤│16│WII-FI對應精選桌上遊戲│2片│├──┼───────────────┼──┤│17│寵物狗樂園花之物語│1片│├──┼───────────────┼──┤│18│家庭滑雪│1片│├──┼───────────────┼──┤│19│式神之城3代│1片│├──┼───────────────┼──┤│20│全世界節奏樂│1片│├──┼───────────────┼──┤│21│動物奇想天在謎之樂園│1片│├──┼───────────────┼──┤│22│吉他英雄3代搖滾傳奇│1片│├──┼───────────────┼──┤│23│突擊FC大戰VS│1片│├──┼───────────────┼──┤│24│極速賽車手│1片│├──┼───────────────┼──┤│25│特攻雨果檸檬搾汁│1片│├──┼───────────────┼──┤│26│ 納尼亞 傳奇2 賈思潘 王子│1片│├──┼───────────────┼──┤│27│新中華大仙│1片│├──┼───────────────┼──┤│28│馬術│1片│├──┼───────────────┼──┤│29│急救英雄│1片│├──┼───────────────┼──┤│30│川崎雪橇│1片│├──┼───────────────┼──┤│31│風塵英雄3代機關宅邸的睡美人│1片│├──┼───────────────┼──┤│32│樂高印第安那瓊斯│1片│├──┼───────────────┼──┤│33│功夫熊貓│1片│├──┼───────────────┼──┤│34│無敵浩克│1片│├──┼───────────────┼──┤│35│小死神2邪惡的根源│1片│├──┼───────────────┼──┤│36│古怪賽車衝撞│1片│├──┼───────────────┼──┤│37│瑪莉歐棒球場│1片│├──┼───────────────┼──┤│38│後院棒球場2008│1片│├──┼───────────────┼──┤│39│納尼亞傳奇賈思潘王子│1片│├──┼───────────────┼──┤│40│鬼屋魔影死亡界線│1片│├──┼───────────────┼──┤│41│吉他英雄 史密斯 飛船│1片│├──┴───────────────┴──┤│共43片│└─────────────────────┘附表三、扣案之WII遊戲片┌──┬────────────────┬──┐│編號│光碟片名稱│數量│├──┼────────────────┼──┤│1│驚喜四超人銀色衝浪手│1片│├──┼────────────────┼──┤│2│哈利波特鳳凰會的密令│1片│├──┼────────────────┼──┤│3│美國職棒大聯盟│1片│├──┼────────────────┼──┤│4│渾沌城市│1片│├──┼────────────────┼──┤│5│武裝煉金蝴蝶公園│1片│├──┼────────────────┼──┤│6│實況野球14代│1片│├──┼────────────────┼──┤│7│英式橄欖球│1片│├──┼────────────────┼──┤│8│美式足球2008│1片│├──┼────────────────┼──┤│9│吉他英雄搖滾80年代│1片│├──┼────────────────┼──┤│10│SEGA名作銀河武力2代│1片│├──┼────────────────┼──┤│11│仙境故事│1片│├──┼────────────────┼──┤│12│美國職棒2K7│1片│├──┼────────────────┼──┤│13│雲斯頓賽車│1片│├──┼────────────────┼──┤│14│格鬥天王極限衝擊規則A│1片│├──┼────────────────┼──┤│15│一騎當千│1片│├──┼────────────────┼──┤│16│城堡幻想曲 亞歷哈特 戰記│1片│├──┼────────────────┼──┤│17│特技人引爆│1片│├──┼────────────────┼──┤│18│冰上曲棍球2K8│1片│├──┼────────────────┼──┤│19│渾沌世代慾望│1片│├──┼────────────────┼──┤│20│夢幻之星新宇宙 伊爾那斯 的野望│1片│├──┼────────────────┼──┤│21│噴射賽車激情之夜│1片│├──┼────────────────┼──┤│22│蠢材秀│1片│├──┼────────────────┼──┤│23│風火輪賽車│1片│├──┼────────────────┼──┤│24│勁爆熱舞超新星2│1片│├──┼────────────────┼──┤│25│虹吸戰士黑鏡│1片│├──┼────────────────┼──┤│26│犯罪現場確鑿的證據│1片│├──┼────────────────┼──┤│27│古惑狼 泰坦 │1片│├──┼────────────────┼──┤│28│寶貝龍永恆之夜│1片│├──┼────────────────┼──┤│29│美少女 雀士 4代│1片│├──┼────────────────┼──┤│30│美式足球大聯盟08│1片│├──┴────────────────┴──┤│共30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