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48號
原   告  鄭榮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麗娟 即勝益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800元,應繳
  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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