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被   告  林滋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26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百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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