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7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3號

原告 楊振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

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代表人張綱維於民國108年11月下旬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並代表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利率未載,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以為借款之擔保,原告遂於同年月27日將30,000,000匯至被告開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屆至前,竟傳出被告及其代表人張綱維有財務危機,經被告向被告及其代表人張綱維提示,然被告僅透過副董事長向原告表示會儘快處理,拖延迄未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0元,及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辯以:被告之負責人張綱維因案遭羈押禁見中,被告近年營運相關帳冊資料亦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中,就本件借款因無帳冊可為核對致無法為實體答辯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2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及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二十八條係就有約定利率而為規定,如無約定利率時,僅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請求自到期日起之法定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匯款申請書、新聞報導、LINE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卷第11-37頁,下稱支令卷),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000,000元,洵屬有據。至被告辯稱代表人因案遭羈押禁見中,且其近年營運相關帳冊資料亦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中云云,然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之109年2月26日,其法定代表人 張剛維 尚未遭羈押,且公司亦未被搜索,並無不能答辯之情形,況縱認其所辯屬實,亦與其應負擔之發票人責任無涉,故被告前揭辯詞,尚難採憑。

 ㈢又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自系爭本票發票日即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支令卷第7頁),惟依首開說明,本件兩造就系爭本票既無約定利率,則原告應僅得請求自系爭本票到期日即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原告請求自系爭本票發票日即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核非有據,礙難准許。

 ㈣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0,000,000元,及自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張綱維

108年11月27日

10,000,000元

108年12月27日

CH0000000

2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張綱維

108年11月27日

10,000,000元

108年12月27日

CH0000000

3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張綱維

108年11月27日

10,000,000元

108年12月27日

CH0000000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76,000元

合    計   276,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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