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27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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