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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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聖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03號刑事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86號刑事判決,對於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併科罰金120000元(關於另犯轉讓毒品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部分,經撤回上訴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57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8號刑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年8月併科罰金120000元確定。於民國96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1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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