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金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01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3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0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115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5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5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裁判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貽男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