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汝國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汝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汝國因家庭暴力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汝國因家庭暴力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嗣於94年1月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21號函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家庭暴力罪受刑人資料一覽表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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