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交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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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交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東交簡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E七-二一一○號車輛為自小客車,而WU-二三八二號(聲請書誤載為WT-四二○五號)則為自小貨車,均應予更正)。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結果報告書、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現場照片三六禎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附記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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