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乙○○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