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城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