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1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1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7日下午3時7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捌仟玖佰 陸拾肆元 ,及自民
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1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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