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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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双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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