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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