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