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被 告 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