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枝鑫
羅燕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938號),本院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枝鑫、羅燕卿因傷害等案件,因被告何枝鑫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羅燕卿涉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且上開規定分別依同法第284條、第314條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二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强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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