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鄭財興 被告 吳信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洪振峰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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