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新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92號案件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4527、4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92號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8月23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查。而檢察官於102年8月8日追加起訴,並於102年8月19日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19日嘉檢榮月102偵4527字第18767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章乙枚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92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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