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2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陳柔汶 被告 敬盛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9,569元,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司促卷第7頁);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並陸續繳款清償,而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時減縮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3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並簽立信用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7年,借款還本付息方式按季調整房貸季利率指數加碼7.42%機動計息,目前季調整房貸季利率指數為0.81%,故週年利率為8.23%(計算式:0.81%+7.42%=8.23%),如遲延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尚須加付逾期在3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金額按週年利率0.823%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823%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646%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且如有不依約按月清償本息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10年8月26日,迄今尚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共計622,34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陳稱:對於原告起訴沒有意見,目前有陸續繳錢給原告,對原告計算之債權餘額亦無意見等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安泰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繳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無爭執,對於原告更正後計算之債權餘額亦無意見。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622,345元│自110年8月27日│自110年9月28日起至同年10月27日止,以14,834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823%計算。│││按週年利率8.23├──────────────────────┤││%計算。│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以29,769││││元按週年利率0.823%計算。│││├──────────────────────┤│││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以44,807││││元按週年利率0.823%計算。│││├──────────────────────┤│││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以622,345││││元按週年利率0.823%計算。│││├──────────────────────┤│││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以622,345││││元按週年利率1.64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合計6,830元備註:本件原告經被告聲明異議後,雖合計繳納裁判費7,270元
,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622,345元,僅應繳納裁判費6,830元,逾此部分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