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蔡志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複代理人 侯碧龍 被告 謝清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畜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4,733元(即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7,022平方公尺×1,100元×1/3=2,574,73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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