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佑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3545、3906、5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佑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劉建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8月27日、10月2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