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陳.相對人 劉衛桑
張世欽 鄭紀德 陳文棟 吳國楨 王令僑 吳金贊 王達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吳國禎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國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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