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宸選任辯護人林長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所載「第1款」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三所載之「第1款」等字顯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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