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3545、39
06、5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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