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再抗告人 蘇文琴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就本院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前揭說明,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二庭審判長 曾文欣
法官陳思睿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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