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翊庭 即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林素香 、 陳義龍 、 陳美華 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18,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