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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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修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黏錢線壹組及藍色塑膠條壹條,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修烟因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2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黏錢線1組及藍色塑膠條1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修烟因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19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2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1月5日確定,被告劉修烟並於履行期間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00元之緩起訴處分金,依命令至嘉義市西區福全社區發展協會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迄10
2年1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9日沒金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回饋單、緩起訴法治教育課程成效問卷、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成效問卷、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黏錢線1組及藍色塑膠條1條,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101年度速偵字第202號卷第10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字第104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