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告 李怡潔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林士評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9,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