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5日起至95年5月30日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1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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