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謝素嬿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