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6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一份、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