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