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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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傑倫 代理人 孫學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臻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1,616,670元│HE0000000│106年7月31日│││(負責人 廖先盈 )│用合作社英專分社│公司台灣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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