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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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債權人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編│請求金額│約定付款日即利息起│年利率│備考││號│(新臺幣)│算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01│966元│106年10月31日│5││├──┼────────┼─────────┼─────┼──┤│002│915元│106年11月30日│5││├──┼────────┼─────────┼─────┼──┤│003│3,900元│106年12月31日│5││├──┼────────┼─────────┼─────┼──┤│004│1,770元│107年1月31日│5││├──┼────────┼─────────┼─────┼──┤│005│5,040元│107年1月31日│5││├──┼────────┼─────────┼─────┼──┤│006│4,089元│107年2月28日│5││└──┴────────┴─────────┴─────┴──┘